青海引大济湟工程综合开发中心职工食堂维修工程 标段一变更公告
(招标编号:E6301000076010817001001)
公告(公示)发布时间:2019年03月15日
一、公告内容:
招标文件中合同专用条款变更如下: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无 1.1.2.4监理人: 待定 1.1.2.5设计人: 名称:青海包豪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公司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同《通用条款》。 1.1.3.9永久占地:同《通用条款》 。 1.1.3.10临时占地: 同《通用条款》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无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无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同《通用条款》 。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工程开工日前不少于 7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提供图纸 4 套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 。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签订合同时约定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照《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建设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4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版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照《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建设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西宁市昆仑路 18 号(省水利厅大楼 12 楼)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签订合同时约定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项目部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签订合同时约定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签订合同时约定 。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并承担相关费用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相关费用。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同《通用条款》 。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否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否 。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签订合同时约定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签订合同时约定 。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同《通用条款》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相关费用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无 。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同《通用条款》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规定的内容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4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后 28 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只能在发包人规定的生产区用地范围内按发包人要求布置生产设施;②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原有设施。③承包人应在工地配备一定容量的备用电源,作为因施工供电中断时的应急电源。④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和执行与本合同有关的由发包人及其质量和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质量、安全管理文件及规章和标准,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文件、规章和标准而导致不良后果的任何责任。⑤承包人不得从为发包人或监理人服务的人员中雇佣人员为其服务。 3.2.1 项目经理: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同《通用条款》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每月驻工地的时间应不少于22 天,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 。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同《通用条款》。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同《通用条款》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同《通用条款》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同《通用条款》 。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同《通用条款》。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同《通用条款》 。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同《通用条款》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同《通用条款》 。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同《通用条款》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函或现金转账 ;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的 10%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同《通用条款》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同《通用条款》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签订合同时约定 。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无 。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无 。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同《通用条款》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同《通用条款》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同《通用条款》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无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逾期完工违约金为每天1000 元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签定合同时约定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签定合同时约定 。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同《通用条款》 。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签定合同时约定 。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签定合同时约定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签定合同时约定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签定合同时约定 。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签定合同时约定 。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2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签定合同时约定 。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GB50500-2013 《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有关条款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无 。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同《通用条款》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是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无 。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同《通用条款》以及《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建设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同《通用条款》以及《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建设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同《通用条款》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以及《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建设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同《通用条款》以及《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建设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以及《青海省引大济湟工程建设管理局合同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同《通用条款》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同《通用条款》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同《通用条款》 。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同《通用条款》 。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同《通用条款》 。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同《通用条款》 。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 套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 年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2) 3 %的工程款;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无 。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 年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到达工程现场
。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同《通用条款》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同《通用条款》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同《通用条款》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同《通用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同《通用条款》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同《通用条款》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7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同《通用条款》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同《通用条款》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无 。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要求承包人必须办理人员意外伤害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其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是。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同《通用条款》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同《通用条款》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同《通用条款》 。 其他事项的约定: 无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同《通用条款》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当地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4 标准和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10 交通运输
1.11 知识产权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2 项目经理
3.3 承包人人员
3.5 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3.7 履约担保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4.4 商定或确定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3 隐蔽工程检查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2 施工进度计划
7.3 开工
7.4 测量放线
7.5 工期延误
7.6 不利物质条件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6 样品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 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4 现场工艺试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7 暂估价
10.8 暂列金额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2 预付款
12.3 计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2 竣工验收
13.6 竣工退场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4.4 最终结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15.3 质量保证金
15.4 保修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2 承包人违约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18.3 其他保险
18.7 通知义务
20.3 争议评审
20.4 仲裁或诉讼
二、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水利厅招标办
三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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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青海引大济湟工程综合开发中心 |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轩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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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地 址:西宁市南大街6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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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金先生 |
联系人:段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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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 话:0971-6161431 |
电 话:138973987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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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15318260@qq.com |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青海引大济湟工程综合开发中心
2019年03月15日